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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地方版房地产新政 实行税费减免信贷支持

房天下  2015-03-02 11:04

新疆出台羊年地方版房地产新政。据2月28日报道,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银监局、地税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重点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此前有地产分析师表示,今年房地产政策将延续去行政、重市场的调控思路,并有望在营业税征收、部分一线城市限购等环节进一步放开,第三轮救市政策正在酝酿,地方政府有可能出台税费减免,购房补贴等多种救市政策。

  意见指出,在对购买二手住房交易税实施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从2015年3月1日—9月30日,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税率超出1%部分由各地给予财政补贴的措施。对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仍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又申请贷款购房的,贷款利率水平由贷款发放银行自主确定。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信誉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资质企业,通过提供融资支持方式,鼓励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对资金存在暂时困难的在建开发项目,可采取特殊信贷政策,确保项目按期建成。

  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5年。同时将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积极申请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适当发展共有产权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可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支持被征收对象购买商品住房。对被征收人(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被征收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开发企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及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办事时间。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公证、保险和机构强制担保手续。职工首次贷款购买住房或首次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再次贷款,可按首套住房办理;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高贷款额度虽首贷未还清,仍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高贷款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规定额度内的住房租金。低收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

  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涉及房地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减少前置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有关审批时限要求,积极推动并联审批试点,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推行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度改为备案制;规范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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